Q: 時:104年12年29日
地:TOYOTA營業所
人:買家/本人,業代/小姐
事:
(1)12/29本人當天簽訂汽車買賣契約書(有簽名),因本人初次購車,皆依業代指示並繳交證件及印章。
(2)12/30業代未告知訂交車程序,並引導本人選號後逕為領牌,且未告知車輛已掛入本人名下,而致使後續申請解除車輛買賣契約時有領牌車(新中古車)折舊差價問題。
(3)退訂原因:12/30新聞報導WISH第三排潰縮2人慘死,經安全考量後,於1/4向賣方申請解除汽車買賣契約。
(4)請益律師:業代未告知訂交車程序,引導初次購車的本人選號後,業代逕為領牌,且未告知車輛已掛入本人名下,導致解除車輛買賣契約時有領牌車(新中古車)折舊價差問題,本人可否主張賣方未給足夠審閱期或依民法第249條第2項,請賣方沒收訂金並解除汽車買賣契約(不賠償新中古車差價部分)呢?謝謝律師~
A:
您好,就所詢得否不賠償折舊差價而解除契約一事:
1. 依民法第88條您得撤銷意思表示以解除契約退還該汽車,合先敘明。
2.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與主管機關所訂之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之規定,您至少享有三天之審閱期間,倘您的業務員不當利誘、催促,致您未經充分審閱即簽約,您得以主張出賣人未給予足夠之審閱期間,因此相關不利於您的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惟如您的契約中未記載折舊差價之賠償條款,則主張未給予足夠審閱期間對於拒絕給付折舊並無實益。
3. 當賣方請求您給付折舊損賠時,您得主張業代並未盡告知義務,依民法第217條第3項出賣人與有過失,請求法院減輕賠償金額。
4. 至於民法第249條第2項之賣方沒收訂金條款,係由賣方向您主張,惟如您認為違約金額過高時,得請求法院酌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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