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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到付款未取貨


張O 發問於 2016-01-05 | 新竹 |

Q: 我是一名兼職網拍賣家
我有幾位買家都一直未取貨
電話跟APP軟體通知都還是一樣不去拿
我有查詢網路說可以使用刑法355條警告對方
請問我該怎麼做呢?(流程)

另外商品如果是仿的轉賣,我是否自己也會遭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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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我是一名兼職網拍賣家
我有幾位買家都一直未取貨
電話跟APP軟體通知都還是一樣不去拿
我有查詢網路說可以使用刑法355條警告對方
請問我該怎麼做呢?(流程)

您可以用該法條警告對方,若想要以該法條開啓刑事告訴程序,您可以直接去警局報案,再請警方幫您移送到地檢署偵查,相信會給對方較大壓力。
不過,提醒您,在實務上,此類案件較容易被檢警認為是民事糾紛,成罪可能性較低。

另外商品如果是仿的轉賣,我是否自己也會遭殃呢?


如果仿的商品侵害到他人的商標權或是著作權,都會有刑事責任的問題,就算是轉賣也一樣該當法條「販賣」、「散布」要件。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著作權法第91之1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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