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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停業但仍掛名董事


陳 發問於 2015-12-29 | 台中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請問家人之前設立xx實業有限公司,有將本人設為董事之一,但本人只是掛名並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後來以公司名義買房辦理房貸,本人為連帶保證人,之後因房貸繳不出來房子已被拍賣,目前尚有拍賣不足額尚未處理已有多年。公司後來辦理停業,但目前我仍掛有董事。請問若未退出董事,日後是否會有其他問題產生? 我該如何自保呢? 謝謝。

掛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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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關於董事職務部分,如日後公司發生解散清算時,有限公司之董事為當然之清算人。同時如公司有欠稅時,往往稅捐稽徵或行政執行機關會要求董事或清算人說明公司財務狀況。又因董事與公司間屬於委任關係,如 台端擬辭任董事職務,可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以存證信函向公司表示辭任(副本可寄發予公司之主管機關)。
二、有關擔任公司貸款連帶保證人的部分,由於依 台端所述,如對於債權人仍有欠款,日後債權人仍得向 台端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替公司清償債務),故建議可與債權人進行協商,看看可否以較低的清償數額換取終止保證關係。
三、以上意見,謹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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