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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OO 發問於 2015-12-28 | 台北 |

Q: 您好
我在某官網訂購年菜
盒子上跟官網都標示(本產品圖片僅供參考,實品請以實物為主)但照片美侖美奐
實際收到東西卻很少
這樣有違反消保法或食安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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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網路購物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定之通訊交易。原則上,消費者得不附理由依第19條規定於收到商品後7日內解除契約,並依19之2條規定要求全額退款。不過,若消費者已經食用部分商品,應就已食用部分償還價額。

另,官網圖片為廣告之ㄧ種,業者應確保商品內容合於廣告。若您收到的年菜與該廣告不合,並得請求業者損害賠償。

消保法第19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消保法第19之2條:
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消保法第22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消保法第23條: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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