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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請問一下~從大陸批發網進口暖暖包~被海關告知侵權商品~

請問一下~從大陸批發網進口暖暖包~被海關告知侵權商品~


黃OO 發問於 2015-12-22 | 台北 |

Q: 您好~因為冬天到了~從大陸的批發網購買了4500片暖暖包~價格大概5000元左右!!並未販售~打算自用和送人~而大陸商家在販售標榜正品~貨到基隆海關備查扣~這暖暖包在台灣已經有登記註冊了!註冊人也到現場證明這是他門的註冊商品!我想詢問一下!!因為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我也不知道這商品在台灣有登記註冊商標!請問我該負什麼法律責任?還是要賠償什麼金額多少錢?我可以要求放棄該物品嗎?我也沒有販售獲利!!

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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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千卉

律師

蔡千卉聯合律師事務所

A:  首先,您可能要想辦法舉證進口的4500片暖暖包確實僅為自用及贈送用途,因為:
依據商標法第 95 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 96 條
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有前項侵害證明標章權之虞,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陳列附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之標籤、包裝容器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第 97 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只要構成商標侵權,除有民事責任外,如為故意更可能負擔刑事責任。即使聲明放棄也未必能脫免責任。

至於賠償的金額與範圍,
依商標法第 71 條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也就是說由對造決定何種賠償方式會有不同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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