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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代理商是否可以針對大陸正品提告


林OO 發問於 2015-12-16 | 台北 |

Q: 你好~
我在大陸訂購了商品 廠家說是正品
目前過了一年半 卻遭所謂台灣總代理提告
想請問陸方稱為正品 那是算是大陸的品牌 那台灣方能提告?
LOGO跟字體相同
但是很多其他細微處是不相同的
所以台灣代理說這是仿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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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千卉

律師

蔡千卉聯合律師事務所

A:  您好,您的問題可能為商標侵權的爭議:
首先,我國對於商標之申請註冊採「屬地主義」,也就是商標要向智財局註冊成功才具備商標權。
依商標法第 68 條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 69 條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商標法第 95 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也就是說,只要商標近似,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即可能構成侵權,商標權人自得依法主張其權利。
應注意的是,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為「商標權人」,即註冊商標人。如係消費者誤買仿冒品,為消費者保護法或是公平交易法所規範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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