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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繕糾紛


李OO 發問於 2015-12-14 | 台北 |

Q: 您好:請問您裝潢相關問題.
我們有買一間中古屋,當前屋主全搬空後,有請一位認識20年的朋友來估價,
我們從頭到尾告知朋友要如何裝修,大至都留有原貌七成,並詢問全部總價格共需多少?朋友說大至需要60萬左右,需要工程大概要兩個月,會儘量幫我們縮減到60萬,因為我們原本住的已賣,所以必需要在外面租兩個月的房子,於是商量後就決定請這位20年的朋友施工。從一開始施工我們都沒有任何一張設計圖也沒有所謂的估價單明細,也從原本說好的兩個月延申至四個月,曾經跟他一起到自己屋子看施工,看不到二十分鐘就要離開,甚至工人三天兩頭的沒施工,這四個月中已給了50萬,還是沒有拿到估價單明細!離譜的是我們並沒有要求要使用最好的材料,但是屋內的施工品質確是每個部份都有問題.例如:耐磨地板會凹陷,系統廚櫃都是櫃子竟然沒烘碗機,廁所通風口塞住還裝抽風機,等等舉不完的例子.
由於不想再租屋所以決定先入宅,其他還沒有修繕好及未完工的之後再請他完成.結果入宅當晚他跟我說要我再給他25萬,我跟他說還有很多還沒做好,他竟然跟我說已經完工,而且還多了15萬,他說多退少補!我並沒有給他!這跟當初他說好的價格完全不同!我告知他我要估價單看明細,他在一個月後用line傳了以下這樣的對話及估價單給我~


針對你的問題有一些,容我說明一下
1. 五樓陽台扶手部分,當然多貼那些其實沒什麼價格上的差別,但是你有沒有想到,要貼上面的磁磚必須要敲掉表層水泥,但是敲那一層會有一個風險,原本的室外轉會掉,更大的風險是掉下去如果砸破我自家的遮雨棚或是隔壁的遮雨棚怎麼辦?所以這個部分是有施作上的難度,並不是不想弄!
2. 神明廳的地板部分,你一直在提地不平和原本的地板沒有拆除,這個部分的地板就算拆除了重新貼一樣會不平,你擔心的事情怕以後會再掀起來,我可以跟你保證五年內應該不會有這樣的狀況!
3. 二樓鞋櫃下方裝燈與你的房間封天花板的問題,這個是設計的趨勢,我真的沒辦法告訴你他的功能性問題!這個部分真的不能算是品質瑕疵。
4. 三樓衛浴的洗手臺,我想辦法給你換掉,但是麻煩給我一點時間!
5. 冷氣維修的問題,這個是我和工班的疏失,這個問題我跟你做一個承諾,未來等你冷氣要維修的時候,我請木工師父來挖,一起更改,費用部分我會負擔,好嗎?
6. 你房間的衛浴出風口,這事情你要回想一下,由於當初說浴室沒有要做,所以水電師父跟本沒有去更動如何事情,後來重新說要換新,天花板都封了起來,師父他們根本無法再施工了!


工程明細

一、 拆除工程:65,000元
二、 水電工程:92,000元
三、 木工工程:295,000元
四、 泥作工程:116,000元
五、 木地板工程:112,000元
六、 廚具工程:86,000元
七、 油漆工程:150,000元
八、 鞋櫃工程:21,000元
九、 燈具工程:67,000元
十、 磁磚費用:30,000元
十一、 衛浴設備:47,000元
十二、 玻璃工程:90,000元
十三、 清潔工程:25,000元

共計:1,196,000元

原先預估部分我是跟你說大約65到70萬左右的成本,其中並未將廚具、玻璃、主臥衛浴、電視牆造型及美術燈估算進來,其中木工部分也有增加餐廳天板的修改部分,水塔部分也是多出來的預算。

增加的部分費用
廚具:86,000
玻璃:90,000
美術燈:58,000
木工:52,000
水塔:18,000
主臥衛浴:72,000
清潔:25,000

共計:400,000元
費用部份你已經付了50萬,還有69.6萬的部份

以上是他用LINE傳給我的,我想請問專業的律師您,他這樣的出爾反爾跟原本的說法完全不同,全部都以口頭告知,我們至今也沒有任何一個真正的明細價目,從原本說好的60到他最後傳的1,196,000,就是因為他的估價金額60萬是我們可以接受的範圍.我們才會請他承包,結果他最後以這樣的金額要我們支出,我們在此情況下要如何自保?或者我可以對他提出告訴嗎?如果提告我有勝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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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的問題試分析如下:
一、依您的說法,對方明顯未完成當初約定之施工,也未有相當之施工品質,應可對之提起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或是請求減價、修繕之訴訟。
二、由您所言,對方並未交付正式估價單明細且LINE對話中對方所提出之工程明細十分簡略,您可要求其提出具體之明細,其中應包含施工範圍、施工日數、施工人數、磁磚規格、數額、各品項單價等,如由其代為購買之品項,如玻璃、美術燈、廚具、水塔等,亦可要求提出購買證明。
三、依民法之規定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如果完成之工作有瑕疵者,您可以定相當期限,請求對方修補,如果對方不於期限內修補者,您也可以自己或再找第三人修補,並得向對方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惟,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對方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因此,對方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其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您也可以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四、如果因可歸責於對方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您除可依前述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如原本預定工期為2個月卻無故延遲為4個月,期間您所受之損失即可請求賠償。
五、不知當初您與對方是否有簽署裝潢之承攬契約?如有,則可依契約要求對方履行;另亦建議您可保留LINE之對話內容及施工現況之照片或錄影畫面以便作為將來舉證之用。
六、以上,謹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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