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答:
1.董事長(即負責人)死亡,屬於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
此時公司之運作,須依公司法第208第3項規定,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惟若無副董事長或未由董事長指定代理人,而常務董事或董事又未互推代理人者,公司法尚無規定以何人為法定代理人,於此情形,
實務上之作法為,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並非代理人)(七一年二月十三日經(71)商0四一九二號函釋參照)。
職此,若須應付公司開銷之款項提領,依法建議依上述模式,由法定代理人或常務董事暫時執行之職權為之。
2. 至於稅務申報程序部分,亦建議同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