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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支付命令聲請程序時程

支付命令聲請程序時程


莊OO 發問於 2015-12-01 | 台北 |

Q: 想請問支付命令遞狀後,各個流程是否有規範法院或書記官的執行時間呢?

不知道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目前已知的如下,懇請指教。

假如一開始遞狀給債務人戶籍地方法院

1.分案 -- 似乎沒有時間規定

2.司法事務官審理 -- 似乎沒有時間規定何時完成

3.裁判宣判後,原本交付書記官 -- 似乎是五天,這會是指工作天嗎?

4.書記官收到原本,製作正本執行送達 -- 似乎是十天,也有看過七天.不知道是不是指工作天,七天或十天也似乎是指有郵寄出去就可以

5.合法送達後二十天,寄送確定證明 -- 沒有時間規定甚麼時候要寄出,到底是法院會自動寄出還是要自己聲請,似乎在網路上都有看過

問了訴訟輔導科都說時間這部分沒有規定,但又有民事訴訟法228,229條,書記官超過時間似乎也沒有甚麼關係。不知道如果影響到債權的執行權益。法院會去負責嗎?

另外想問送達到戶籍地如果沒人是否就能夠執行寄存送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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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 分案及司法事務管審查部分,各法院內部都有規定,但並非規範於民事訴訟法。
二、 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228、229條關於支付命令裁定之製作係指法院下裁定後之程序,而非司法事務官審查之期限。
三、 原則上法院會主動寄發確定證明,但也不乏債權人很急、自行催促的案例。
四、 關於送達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若郵務人員無法合法送達債務人戶籍地(如您所述之沒人收信的情況),自寄存於警察等機關之日起,經十日生送達之效力。
五、 關於法院人員(如您所述書記官)遲誤程序,債權人是否可請求損害賠償(國賠),您必須先舉證法院確有遲誤程序、且因而對您產生損害!況且,縱使您如期拿到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後端強制執行程序更為冗長及繁複、變數更多,因果關係想必不容易證明。若您係擔心債務人脫產,應循民事訴訟法第522條以下之保全程序始屬正辦!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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