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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債務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15-11-24 | 台北 |

Q: 近來收到電信轉賣給民間帳務處理的,打電話去我的公司說明要找我本人要債務!
不還的話就會向法院強制執行我的薪資!後來留下聯絡方式給我,回撥得知我在民國94年所積欠的電話費!
我想請問快超過十年的電話費,去向法院強制執行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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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近來收到電信轉賣給民間帳務處理的,打電話去我的公司說明要找我本人要債務!
不還的話就會向法院強制執行我的薪資!後來留下聯絡方式給我,回撥得知我在民國94年所積欠的電話費!
我想請問快超過十年的電話費,去向法院強制執行可行嗎?


您好:
有關時效問題,
民法第125條-127條有相關規定,
除非有民法第126條或127條規定之5年或2年短期時效之適用,
否則,
一般債權的時效為15年(除非另有約定),
所以,要看對方主張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電話費債務似乎無法完全排除民法第125條規定之適用。

對方如要依法處理,也是需要先取得強制執行名義,才能執行薪資(最多1/3),
在此一併提醒確認對方公司之適法性。

附上相關條文供您參考~
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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