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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競業禁止條款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15-11-13 | 台中 |

Q: 您好,想請問
離職員工在一開始上班有簽署敬業條款
其中幾項的內容如下
乙方離職,乙方應立即返還所有甲方之營業秘密,附件,管理表格,手冊,說明,須知等且不得複製,攝影或以其他方式翻製留存。
乙方離職2年內,不得從事相關業務或加入公司之競爭對手,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參加類似營業性質的組織,亦不能與有競爭關係之第三人再簽訂合約。若造成任何損失將由本人負責。
乙方若違反保密條款應給付甲方1000000元之整罰性賠償,且因違反保密條款產生收益時,期收益權利全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有異議。

請問這樣的條款具有法律效力嗎?
如果離職員工發生以上事項是觸犯民事或刑事責任嗎?
還是有其他正式的保密條款能供使用?

期待 感謝您的回覆

競業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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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勞委會表示,法院判決案例形成的「競業禁止條款」四大原則,包括: 一、必須是勞工的職位可知悉雇主的營業祕密;二、其約定足以保護雇主的「正當」營業利益;三、條款規定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的範圍,必須是未對勞工生存造成困難,並超越合理範疇。一旦違反上述原則,勞雇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就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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