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公司因要與乙公司進行貨物買賣,為就便利,所以預想事先將貨物運載至乙公司倉庫請乙代為保管,至乙方資金周轉過後再將貨物正式賣給乙,請問如此情形若要簽訂保管契約該如何設定?是問是否有哪些環節需要注意?
A:
若甲公司與乙公司間對於標的物及其價金已合意,買賣契約即成立,甲公司負有交付其貨物於乙公司,並使乙公司取得該貨物所有權之義務。而乙公司對於甲公司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若雙方合意讓與該貨物的所有權,甲公司在交付貨物時(使乙公司占有該貨物),已讓與該貨物的所有權。
另,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若契約另有訂定,可非同時為之。
故訂立契約時可特別約定乙公司資金週轉過後須在期限內給付價金,否則須返還貨物且不得要求保管費用等。
參考法條:民法第345條、348條、367條、7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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