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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合夥股東問題


賴OO 發問於 2015-11-05 | 台北 |

Q: 你好~
我老公現在自行開立傳統製造業(射出廠),但是現在問題是另一個合夥人是前公司的老闆,原先有講我老公分30%前老闆分70%

在開業前有講好要前老闆簽署合約,但己經過了三個月都沒有簽出來

最近有再詢問前老闆是否簽署了,老闆回覆新公司要再成立一個公司名稱及統編就不需要簽署之前講的股東合約

想請問這樣真的可以不用簽嗎?

成立新的公司名稱及統編還可以分的到股東紅利嗎?

要如何做我老公才會有保證(因為10年前老闆也是已這樣跟我老公講會分紅,結果公司賺錢了而他什麼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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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 原則上,契約為不要式,即縱使不訂立書面,契約仍有效成立。惟為避免日後爭議,仍強烈建議簽立書面合約。至於,新公司是否要成立另一個新公司,與是否簽立股東合約,並無關連。

2. 就新公司能否分得股東紅利,則須視是否為新公司之股東。若有約定兩人亦同為新公司之股東,且公司章程未另有規定,則依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紅利分派(公司法235條參照)。

3. 保障權利之作法即為簽立書面合約,並建議可由專業法律人士為您一一檢視合約條款,預防事後紛爭及權利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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