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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房東提早解約

房東提早解約


楊OO 發問於 2015-11-03 | 台北 | 服務業

Q: 你好 我跟房東簽訂合約租期為103/9月~106/8月 做為店面使用 一切正常使用 104年11月

房東突然說105年初房子收回 押金當初她說給三個月 我也給 因為我是店面使用 有裝潢費用 網絡線 請問 我要如何悍衛我的權利 而賠償金額怎麼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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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的問題試分析如下:
一、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押金其性質上為房屋租賃之保證金,是以,當租賃契約終止時,出租人與承租人均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如無特殊事由或出租人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原因受有損失,出租人當負返還押金之義務。
二、是以,房東因其自身之原因要求提早解約,顯有違約之虞,您可以選擇繼續承租至租期屆滿,此為依約行使承租人之權利,如選擇提前退租者,您可依所簽訂之租賃契約要求房東賠償,並請求其返還押金。
三、至於損害賠償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意即,除非租賃契約中雙方已明訂違約時賠償金額及方式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僅可由「所受之損害」與「所失利益」來計算損害範圍與金額,因此如您的店面因為房東提早解約而導致您裝潢、設備之等又需拆除,未達預期使用之目的或減少店面原可預期之收益等,均可作為損害賠償之請求。
四、以上,謹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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