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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審閱期


魏OO 發問於 2015-10-29 | 台中 |

Q: 買屋時於仲介引導下好像有簽免審閱期,現想解約,但仲介說要一樣要收取服務費,但簽約時仲介並沒有跟我說解約時一樣要收取服務費,跟仲介通電話時,問審閱期的事情,仲介說他們公司沒有審閱期,我說別的公司都有,他後來又改口說有給我簽審閱期,我跟他說過程中根本都沒有提說審閱期的事情,仲介也表示他沒有告知我,我後來又問仲介為什麼沒有跟我說解約後服務費要照服,仲介說一般它們都不會告訴買賣雙方,以上審閱期跟服務費的問題,我可以主張合約無效或是不付服務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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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裕國

律師

A:  您好:
消費者保護法11-1條規定請參酌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
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
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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