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跟妹婿和夥經營養身館,目前6年租約即將到期,當初是跟長輩借錢開店目前尚未還清款項,借款金額是一人一半,之後我想獨立承接這間店並與房東簽訂新的租約,但和夥對方要求要將他投資股份吃下,也就是要清償尚未還給長輩款項,想請問正常來說,合夥開店6年要拆夥,要怎麼計算各自持有的股份或換算投資的金額比呢?謝謝回答
因為我認為借款的部份應該是跟店面現有的價值無關,而是店面目前的資產跟紅利還有營收才是跟拆夥分股拆帳有關,所以想請教要如何清算以及處理拆夥的問題,麻煩回答謝謝幫忙
A:
您好:
依據民法第689條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又依據民法第690條規定:「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因此,根據您的問題,要求退夥的合夥人之退股結算,應該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剩餘狀況為準,並應於了結合夥事務後,依每個人合夥出資的比例,分配盈餘或虧損。另外,最重要的是,合夥人退夥後,對於他在退夥前合夥事業所負的債務,仍然應該負連帶清償的責任的。
以上法律意見,僅供您參考,在此提醒您,若私下協商不成,建議您可向台北各相關鄉鎮或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向法院聲請調解或和解,以期能息訟寧人,避免無謂爭訟。
廖德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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