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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車糾紛


彭OO 發問於 2015-10-13 | 台北 |

Q: 你好,這是我最近碰到的問題
有一位修車的客人,在修完車後,並未付錢,而我是採取簽名方式留下存根,而就在這幾天,客人以要將舊材料收去,以方便跟原廠請取費用為由,想要要回原本換下的材料,並且認為換下的材料應該是原廠所有,我無權將材料留下,客人是說根據消保法的規定,我想請問,消保法真有這樣的規定嗎? 不是應該銀貨兩訖,換下材料歸店家所有嗎?我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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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的問題試分析如下:
一、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為民法第765條之規定。
二、 就您的問題而言,客人來修車,該名客人對車的整體包含更換下來之零件均有所有權,易言之,該名客人是付錢購買您的新材料並及請您將新材料換上的服務,並不是用舊材料來換您的新材料,因此,並非換下來之舊材料即當然歸店家所有,只是目前多數消費者對於舊材料無收回之必要而直接讓店家處理舊材料,因舊材料之所有權仍屬客人(消費者),如其要求取回,店家仍應歸還。
三、 至於該名客人認為舊材料是歸原廠所有之說法,則尚非可取。蓋消費者已向原廠購車,其即完整取得該車含全部零件之所有權。
四、 惟修車廠對於修車報酬(費用)之債權,可以主張「留置權」,依照民法第928條第1項之規定「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於未獲受償前,修車廠應非不可主張留置權。
五、 如客人(消費者)不付費用,或可以試試看主張民法留置權之規定,俾對方給付費用,而另亦可直接請求修繕報酬,亦為法律所許。以上,供您參考。

A: 

你好,這是我最近碰到的問題
有一位修車的客人,在修完車後,並未付錢,而我是採取簽名方式留下存根,而就在這幾天,客人以要將舊材料收去,以方便跟原廠請取費用為由,想要要回原本換下的材料,並且認為換下的材料應該是原廠所有,我無權將材料留下,客人是說根據消保法的規定,我想請問,消保法真有這樣的規定嗎? 不是應該銀貨兩訖,換下材料歸店家所有嗎?我應該如何處理?

因為您的修車是承攬的法律關係,若是只以簽單,但尚未付款,就歸還車輛及換下的零件,可以主張留置權
消保法沒有此規定。
換下的材料還是客戶所有,但你可以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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