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以下同學皆未滿18歲, 甲同學和乙同學原本認識, 經由乙同學介紹至機車行買車,
之後甲同學又介紹丙同學和乙同學認識, 再由乙同學介紹至機車行買車,
購買成功之後, 丙同學支付乙同學酬金9000元(車價35000由丙同學直接支付車行) ,
購買人頭是丙同學自行取得, 與乙同學無關, 事後家長得知此事, 到機車行要求退費,
亦要求乙同學退還收取之酬金9000, 否則由警方出面,
請教律師大人, 此事機車行與乙同學是否有返還之必要? 是否違法?
A:
若丙同學7歲以上,則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簽訂之契約均須得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否則法定代理人得拒絕承認,使契約無效。而丙同學支付乙同學酬金與支付車行價金之行為均為契約,若家長不同意,則契約無效,乙同學與車行均無保有酬金及價金之正當性,應予歸還,若未歸還,恐有涉及民法不當得利之虞。以上回覆僅針對提問初步就法律規範面說明,本件如有丙之家長事前同意買機車、丙以家長同意其處分之零用金支付酬金或價金等情況,購買機車、支付酬金之行為仍可能有效,故實際狀況仍應待更詳細之資訊方能完整判斷。
恩典法律事務所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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