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於私人環保公司任職,由於1ㄍ月前不小心從賓士車尾燈撞擊,經這些日子來,車修好ㄌ,要價70多萬,但公司ㄉ保險額度只有50萬且由於賓士車停車屬紅線,保險僅付7成,再者連同公司ㄉ車修理都算在我頭上,請問
公司不用分擔些嗎?
律師
A:
您好:
若受僱人(員工)在執行職務中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僱用人(公司)固然對被害人要和員工一起負起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被害人可以選擇向公司或員工請求全部或一部的損害賠償責任。
但這是對被害人而言。若是在賠償被害人之後,討論內部責任時,其時公司是有權利在賠償被害人的損害之後,回過頭來向員工請求公司因賠償受害人所發生的損失的。所以,一般所謂公司分攤責任,其實以被害人的立場而言。若單純以公司及員工雙方面而言,除非公司自己有建立為員工分攤責任的制度,否則,就算公司有保險,其實還是有權利在賠償被害人後,回頭向員工請求公司因此所發生的損失的。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林達傑律師
參考法條: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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