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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董事辭任問題


劉OO 發問於 2015-09-10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我是某公司的董事之一(設立時為三董一監),任期為99/3-102/3止,因為已離開該公司,所以我於103/1月有用掛號回執的方式將董事辭任書寄給公司,但該公司不予理會,也不去辦理變更登記,所以我於104/8/14又用存證信函的方式,表達我無意願再擔任董事一職,請該公司儘速辦理變更登記,現在該公司說因為已過15日內要辦理變更的時效,要求我再簽一次董事辭任書(日期是104/8/28),這樣合理嗎...我可以用什麼方式來保障我自己的權利
問題一:董監事任期為99/3-102/3止,已滿三年,該公司不改選董監事,但我有寄董事辭任書給他,這樣算已解任嗎?
問題二:104/8/28日的董事辭任書,我可以不簽給他嗎,因為存證信函我已表明的很清楚

三董一監 董監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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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為委任關係,依照民法規定您可以單方面隨時終止委任契約,而不待公司同意。故您103年1月如已以掛號回執方式將董事辭任書寄給公司,則您的辭任便已生效,您無庸再簽署一次辭任書。但實務登記上辦理變更登記之文件多為當日,建議與公司溝通,以103年1月之辭任書進行登記。以上回覆僅針對提問初步就法律規範面說明,實際狀況仍應待更詳細之資訊方能完整判斷。

恩典法律事務所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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