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單親 家裡成員只有我跟我媽.6年前我媽有個男朋友通居家中..但已經分手搬離我家6年.. 分手後仍會跟蹤我媽 甚至也跟蹤我. 到現在也一直出現在我家附近.. 也曾利用大樓地下室安全鐵門開啟時進入大樓地下室.. 有其他人看到他經常出沒騎車經過..也看過他下地下室 !! 管理員也當場攔下他警告不准再進入大樓範圍! 雖然未曾對我們有直接的接觸跟威脅.. 但是對我們已經造成很大的精神壓力及困擾了.!!! 畢竟這種情況已經6年了!!! 也曾問過警方此案例.. 除了自行蒐證.. 也無其他辦法!! 請問律師 我該怎麼處理? 或者有任何法令可以禁止他這行為? 需要哪些條件呢? 謝謝
補充: 他還居住我家時.. 曾對我性騷擾 (偷看我換衣服.偷看我洗澡)
律師
A:
1.按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 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3條第2款、第10條第1項、第14條第1巷第2款分別有明文規定。
2.若符合上開要件,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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