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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發債權憑證


郭OO 發問於 2015-08-06 | 桃園 | 服務業

Q: 請問我有90年11月本票一張,於91年7月聲請本票裁定,也辦理強制執行事件,當時無財產可做清償,後續就無做任何動作,我現在還可以求償嗎?還可以辦理債權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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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 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之時效,對債務人為發票人而言,係三年之時效。台端先前聲請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會給予債權憑證。由於本票強制執行裁定與透過法院訴訟之確定判決效力不同,並無有民法第137條第3項「經確定判決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之適用。因此 台端在第一次取得債權憑證之時,僅能於該時點重行起算三年(民法第136條)。
二、 雖然已逾時效,但仍可以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或請求強制執行。但有可能對造(債務人)會主張業已時效完成,而另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
三、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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