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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眼鏡後,發現鏡架與原先訂購的商品不符


楊OO 發問於 2006-10-29 | | 媒體文教業

Q: 律師您好:
我日前在台北景美的鏡匠工場配眼鏡
我所選配的眼鏡的品牌為「奧地利原裝進口的詩樂(silhouette)無邊鈦鏡架」,型號為6576顏色編號為6084。


兩週後,我到門市取眼鏡時未發現我的鏡架與我原先所訂的型號不同
因此付清貨款17300元(訂金為現金3000,尾款14300以刷卡的方式付款)
回家後發現鏡架的型號為7511(顏色編號為6084)
我去了詩樂的官方網站查詢
發現奧地利原廠並未生產這款型號的鏡架
但這款鏡架的外型與我的鏡架幾乎一樣(顏色、外型)
只在於鏡架的重量與編印的型號不同。


我立即回眼鏡公司反應
該服務員表示,因為鏡腳的長度問題
因此主動幫我換成這一款鏡架
我表示,事情並未先徵得我的同意
而且事後也沒有主動告知我
另外,我向他們表示
我手中的鏡架(他們換給我的型號)7511在奧地利原廠並沒有這個型號!
該公司表示是向代理商訂貨的
因此,還必須等週一(10/30)和代理商洽談後才可以回應我的問題
他們否認7511為非原廠的貨品
但是,對於我提出的6576換成7511的行徑則以「鏡腳長度的問題」一語帶過!


我深感不平,認為這個交易有明顯的「詐欺」行為
他們明顯的以外型相似的鏡架試圖蒙蔽(他們以低價的鏡架來蒙蔽我的認知)
讓我誤以為是我當時訂的鏡架,因此付清尾款。


請問律師,他們這樣的行為是否已形成刑法399條的詐欺罪?
我該怎麼辦?
我可以依法控訴他們的行為嗎?
謝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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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楊小姐:你好!
1.商家交付之貨品非當初所訂者,如確定與當初保證之品質不同,參照民法第360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或請求減少價金,或請求不履約之損害賠償.
2.如商家有以「奧地利原裝進口的詩樂(silhouette)無邊鈦鏡架」之名,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於所販賣之商品致與該品牌發生混淆之行為時,中央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得定期令其改正,如仍未改正又為相同或類似之行為時,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雲元以下罰金.
3.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未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載明所保證之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製造號碼或批號,保證之內容....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逾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消費者得依同法第四十三條向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4.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明知為第八十一條之商品(仿冒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4.至於該商家是否觸犯刑法339條詐欺罪之問題,應依其有無意圖不法所有及有無施用詐術使消費者交付價金為斷,如其買賣之初即有以仿冒品欺騙顧客之意圖,自然可以成立詐欺,否則只能依上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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