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買方請求郵局貨到付款方式寄出,郵局貨到付款的單號也有寄給買家,在過程中也有嘗試打電話給買家,但買家並沒有接電話,目前是買家不取貨,原本寄出的貨品被退回來,
因為是賣升級換下的CPU,並不是專業賣家
想請問
1.關於賣方的運費損失,可以用甚麼法條來要求賠償嗎?
2.目前是要先去警察局寫三聯單,再到地檢署去提供損失的運費嗎?
律師
A:
您好:
因為對方並非收貨後,拒不給付價款。所以,應該算是單純的民事糾紛(債務不履行),檢警是不會涉入這樣的民事糾紛,就算報案,應該也不會被受理。
如果,您也不想再催促對方收貨付款履行契約,只是單純想要解除契約,收回所受的損失的話。您有權利主張解除契約,再依照民法第226條規定,請求對方賠償您因此所受的損害(諸如您所提出的運費)。不過,因為這是單純的民事糾紛。因此,若是對方拒不出面,您可以考慮向區公所提出調解的聲請。最後,若對方還是不出面的話,可能就只能向法院訴請對方賠償損害一途了。
林達傑律師
參考法條:
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
民法第256條:「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