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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請教檢察官偵辦中之刑事案件,可否由被害人逕向法院提請刑事附帶民事狀。

請教檢察官偵辦中之刑事案件,可否由被害人逕向法院提請刑事附帶民事狀。


洪OO 發問於 2015-06-09 | 雲林 |

Q: 被害人因醫療過失,透過衛生機關會同警方查獲違法之相關醫療器械,被告逕移送檢察署偵辦,惟案件遲未經起訴,被害人於案件調查中即獲地檢署書記官來電告知,地檢署僅就刑事部分對被告提起公訴,民事部分要求被害人自尋法律途徑提出民事訴訟。
因本案久未被決,被害人亦未收到起訴書,不知何時出庭向法院當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教法院最終會將起訴判決通知被害人嗎?或此時不待檢察官起訴,直接向法院提刑事附帶民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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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健鋒

律師

A:  1.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2.依上開規定,欲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必須要刑事訴訟案件已在法院刑事庭受理者方可為之。若檢察官未對刑事部分提起公訴,自不符合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另依實務之作法,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都會寄給告訴人,以保告訴人之權益。是以,未收到起訴書,可能是因為尚未起訴,不過,詳情應向承辦書記官確認為準。
3.另若有急迫性,亦可自行向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毋庸等待刑事案件,差別僅在於是否要繳交裁判費,及證據是否重複調查而已。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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