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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不還 已告


劉OO 發問於 2015-06-02 | 台中 |

Q: 法院說我敗訴
1按支付令命聲請不合法者 本院應已裁定駁回 民訴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規定
2.以民訴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2.510條是說地方無暇管權
因對方是住高雄 我住台中
欠我兩萬多 有簡訊證明 知道地址電話生日名字照片
但第一次敗訴 對方真的很過分一直欺騙拖延 現在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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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看起來您應是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故而被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應向債務人住所的法院提出聲請

本件對方既然在高雄,您即應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聲請狀內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4.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5.管轄法院(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 在地之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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