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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竊盜


周OO 發問於 2015-05-29 | 台北 | 服務業

Q: 請問一下為什麼上上禮拜六開完庭直接收押看守所有去看他但快要兩個禮拜為甚麼他的開庭日怎麼還沒出來多久才會知道他的開庭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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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dfe36a3268="周 先生/小姐"]請問一下為什麼上上禮拜六開完庭直接收押看守所有去看他但快要兩個禮拜為甚麼他的開庭日怎麼還沒出來多久才會知道他的開庭日呢[/quote:dfe36a3268]
一、按「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刑法第3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開條文規定係刑法第320條竊盜罪之加重要件無誤。
三、次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四、依據 台端所述情況,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之加重竊盜罪。法官可能認定被告嫌疑重大,為防止被告逃亡和保全案件的證據,且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證據、串供、逃亡等之虞時,得裁定將被告收押至看守所。
五、另,定期、開庭部分,法官會依據目前承辦審理之案件進度批示內容繕發傳票通知當事人到庭開庭。是以,定期開庭係法官之權限,並不一定係收押後二週內便要開庭。
六、再按「法官指定庭期,宜預留時間供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充分準備,並斟酌路途遠近及案件繁簡,安排適量之案件,且確實分配每一案件之審理時間。」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14點復有明文規定。
七、是以,祈請 台端靜候法院傳喚通知開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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