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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關於競業禁止的問題?

關於競業禁止的問題?


王OO 發問於 2005-11-22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擔任有限公司的董事、董事長與股東,任職期間未支領薪水,也未簽署任何競業條款或保密合約,由於公司經營不善(公司負債),本人以存證信函會知股東後辦理公司停業,股東不同意將公司辦理解散,本人於公司未解散的狀況下,本人於相同性質公司任職有何種法律風險?

感謝回答。

瀏覽人數:3130
匿名

律師

A:  您好

公司若未解散清算
法人格仍然係存續

您擔任有限公司之董事
就算沒有明文簽訂競業禁止合約
但公司法第一O八條第三項
仍然有相關約束
請參考

簡律師
www.mingy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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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 條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
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
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執行業務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
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
重要內容,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
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
二百十一條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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