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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命令


廖OO 發問於 2015-05-27 | 台北 |

Q: 請問我公公於四月底收到高等法院違反森林法案判刑一年四個月定讞,不得上訴,於五月27收到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命令,內容為受刑人嬰到日期為6/23,請問這式當天就是要入獄的意思嗎?這可以假釋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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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健鋒

律師

A:  1.按「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56條本文有明文規定。又按「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刑法第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2.實務上之操作,在判決確定後,會由指揮執行之機關(通常為地檢署)發出執行傳票,上面註記到案日期,當日報到後原則上即會進入執行。是若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當日即會發監執行。
3.另有期徒刑之執行若符合上開刑法第77條第1項之規定,且並未有同條第2項不得假釋之情形時,即具有聲請假釋之資格,然是否通過,仍須視監獄及法務部是否核准。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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