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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約作廢問題


洪OO 發問於 2015-05-25 | 台北 |

Q: 我在台中某家樂福,簽了健身房定型化契約
在簽完合約後,隔兩天想解約
對方也同意解約,也退費給我
且要求我當初的那份合約給他
他也就在合約上面寫作廢兩字
這樣算是解約了嗎?還是必須跟他要求證明之類?

ps.健身房八月才會完工,現在在做招募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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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e0d20f0cf8="洪 先生/小姐"]我在台中某家樂福,簽了健身房定型化契約
在簽完合約後,隔兩天想解約
對方也同意解約,也退費給我
且要求我當初的那份合約給他
他也就在合約上面寫作廢兩字
這樣算是解約了嗎?還是必須跟他要求證明之類?

ps.健身房八月才會完工,現在在做招募動作![/quote:e0d20f0cf8]

您好:
若契約已經合意解除或終止,表示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已經消滅。依民法第308條規定: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其僅一部消滅或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債務人得請求消滅事由,記入字據。
所以,對方既然已經退費,也要求返還當時簽訂的合約,並在合約上註明作廢,即表示雙方已無任何契約關係。此部分對方的處理符合法律規定,您不用擔心。

以上意見,惠請斟酌。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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