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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取貨付款未取貨


林OO 發問於 2015-05-22 | 台北 |

Q: 我本身是網拍賣家,我們有提供超商取貨付款的服務
但近期遇到一位買家 她在5/2下單,但因資料有誤我們於5/5收到她的資料回覆
我們已與使用電話確認門市以及資料 都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確認後訂單才算成立 因我們賣場標追加工作日為四天~14天
5/10號商品寄出 所以5/12到買家指定超商
超商系統有傳2~3次的簡訊提醒買家
本賣場也有致電以及傳簡訊通知買家,買家一直未回應 未接通
在尚未收件就惡意棄單的情況下,我們可否提出什麼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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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我本身是網拍賣家,我們有提供超商取貨付款的服務
但近期遇到一位買家 她在5/2下單,但因資料有誤我們於5/5收到她的資料回覆
我們已與使用電話確認門市以及資料 都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確認後訂單才算成立 因我們賣場標追加工作日為四天~14天
5/10號商品寄出 所以5/12到買家指定超商
超商系統有傳2~3次的簡訊提醒買家
本賣場也有致電以及傳簡訊通知買家,買家一直未回應 未接通
在尚未收件就惡意棄單的情況下,我們可否提出什麼賠償呢?


您好:
關於此問題,買方可否在收受商品前即解除買賣契約,此部分法律問題說明如下:
一、本案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所稱郵購買賣(包含企業經營者以網際網路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二、因為屬於郵購買賣,所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第一項)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第二項)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翌日起七日內均可無條件要求退貨。
三、若是在收受商品前,消費者不想收受商品,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第十九條規定:「消費者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其商品之交運或書面通知之發出,應於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七日內為之。」、第二十條:「消費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

結論:
消費者若想在收受商品前反悔不想購買,得在收受商品前直接以「書面」(解釋上不包括通訊軟體,除非業者願意接受此種方式)通知業者解除契約,或是在收受物品(物品送達買家指定地點)之翌日起七日內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論何種情形,企業經營者均不得拒絕。然而,若買方遲遲未回覆賣方是否願意接受商品,未以書面通知賣方欲解除契約,或是以書面通知賣方解除契約之時間已超過七日,則買方仍需依照買賣契約受領商品,並給付買賣價金給賣方,否則賣方的損失(例如運費的支出等)可向買方要求賠償,並要求買家給付價金。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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