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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造成過失傷害


郭OO 發問於 2015-05-22 | 台北 | 服務業

Q: 案發日期為103年10月7日22時42分,自小客車未依規定於路口前30公尺打右轉方向燈而是直接右轉,造成同向直行機車,欲閃避但已經不及逕而發生碰撞,造成機車騎士左眼瞼撕裂傷兩處約4.5公分併左臉紅腫、雙膝左肘左腰部擦挫傷、頸椎扭挫傷、左上眼皮疤痕等等傷害,並請無法正常上班及上課,自小客車主有留在現場向警方承認肇事,因後續和解不順遂,機車騎士已提出過失傷害,請問這樣的話可以如何求償?所違犯的法條為刑法第284條第一項裡提到的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又是什麼意思呢?只罰500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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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若無從達成民事和解,可於刑事審理程序中,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求償,當然,若能在程序中達成和解,自是最理想的結果;另,縱未達成和解,強制險理賠的部分亦可自行請領。
2. 因刑事過失傷害罪係告訴乃論之罪,若兩造未能和解、告訴人未撤告,法院會斟酌案情、被害人傷勢、被告過失比例及被告犯後態度等情狀,酌定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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