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工作保證書之連帶保證人

工作保證書之連帶保證人


詹OO 發問於 2015-05-07 | 高雄 |

Q: 替家人(或朋友)簽屬工作保證書內容的『保證人』,需注意那些條文?保證書簽屬後是否真的具有法律效力?簽屬後可否立即取回(如果無繼續任職)?
事由:家人星期一即將到職新工作,報到時需找二名保證人為其保證簽屬公司之『員工保證書』,但本人讀完保證書內容後,只覺此份保證書內容並無註明家人所擔任之工作內容及保證人所需保證之範圍(保證內容似乎太廣);可是,由網路查詢時又可查到此公司資料及公司之經營方式或公司據點…等等(不過資料似乎又不夠詳盡),請問:在這短時間內該如何作決定?

瀏覽人數:5460

A:  您好,這應視保證書內容,看究竟屬一般保證或人事保證
不過它的認定方式在法律實務上仍有爭議,經常會出現同樣的情境,不同法官卻有不同認見解的情況

惟無論是何種保證,只要簽屬即對保證人發生效力
只是依其性質不同,保證的範圍亦不同
一般保證,保證的範圍較小,是數額明確的債務,無期間限制
人事保證,保證的範圍極廣,但有三年期間限制

因此簽立此類保證書時,建議應審慎為之

相關民法法條
第739條 (一般保證)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民法第756-1條(人事保證)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第756-3條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第756-4條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