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機車買到組裝車

機車買到組裝車


陳OO 發問於 2015-04-30 | 台北 |

Q: 你好,我母親大約半年前在家樂福買了一台機車,品牌為CPI,
但是牽來後,不到1個月隨即出問題,牽去機車行修理才發現,
他裡頭的零件,是用別牌子的零件組裝而成的,例如Kymco的煞車線、山葉的舊款變節器、迪爵的傳動…
修好了又壞。

家樂福說他們只是幫忙代售,不負責機車修理或退換貨,要到CPI的總店去問,
現在是還在保固期內,但CPI的分店非常少,總店在台中,我們無法常常騎去修理,
只能在附近的機車行修理,使我們耗費了許多的費用。

不知這樣組裝機車然後販售,是否有違法?或是有什麼法律可保障我們?
謝謝。

瀏覽人數:2091
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如果經由cpi判定您所購買的機車,真的是由他們公司合法自行或授權代工生產的話,產品中的零件究竟是由公司自行生產,或者是使用他人製造的零件加工生產,都不能算是一般所稱的非法「拼裝」產品。就好像你去購買一台有品牌的個人電腦,若是您打開他的內裝,一樣會發現其中很多零件根本都是其他知名廠商所製造,不太可能所有零件都是該個人電腦品牌所自行生產。
所以,若是經由cpi判定該機車果真是他們公司所生產的話,就應該回歸原來的問題,依照一般民事的瑕疵擔保或是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去衡量該產品是否符合當時的生產技術所應提供給消費者的品質,如果該產品真的不具有這種通常應有的品質的話,消費者是可以主張要求減價或賠償,甚至主張解除契約,返還價金的。因此,如果有上述情形,建議可以先向地方政府消保單位申請調解,若仍無法圓滿解決的話,再考慮提起訴訟,解決本件消費糾紛。

林達傑律師
參考法條:
民法第354條第1項:「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消保法第7條第1項:「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