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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一部仲裁判斷


仲O 發問於 2006-10-26 | |

Q: 律師您好~
請問提起撤銷仲裁判斷
有提起一部撤銷的嗎?
是否有法條或學理依據呢?
謝謝您的回答

瀏覽人數:2763
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一、個人認為由仲裁法第38條(尤其是第一款但書規定)及第40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參互比對之下,似有此空間。但第40條之其餘事由,是否可將仲裁判斷分成部分,似有可議。
二、相關法條與理論,本人未能查得,若有深入研究之同道,或可提供。
三、但本人查得下列判決,似肯認此空間,請卓參: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重上字第53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
9月21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仲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94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所為之九十二年仲聲愛
字第四十六號仲裁判斷書中關於駁回上訴人就工期展延所增加之
施工及管理費用伍佰陸拾捌萬參仟肆佰伍拾陸元本息請求之判斷
,應予撤銷。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四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原仲裁判斷關於工期展延所增加之施
工及管理費用568萬3,456元部分之判斷,符合仲裁法第38條
第2款、第4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就此部分予以撤銷,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上訴人主張亦符合仲
裁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第8款、第38條第1款前段、第2款
之規定,請求撤銷系爭仲裁判斷,經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審就上開系爭仲裁判斷應撤銷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
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
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
准許部分,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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