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被判詐欺罪我在生活中不能做什麼?可以考公職證照嗎?結婚的話另一半會看到資料嗎?可以出國玩嗎?
律師
A:
1、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依法停止任用。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2.原則上雖有詐欺案之前科,但無上揭不得任公務人員之情形時,仍然可以考公職。
3.現行結婚制度,並無要提出前科紀錄表之規定或習俗。且前案紀錄,現非一般人得以查詢,是原則上配偶並不會看到相關資料。
4.只要沒有被限制出境、出海,都有自由出入國之自由。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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