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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面對無購物意願的買方,賣方如何主張契約無效

面對無購物意願的買方,賣方如何主張契約無效


王OO 發問於 2015-04-22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 你好
我是網路購物賣方..
出售之商品因供應商之疏忽,缺乏網頁上的標註某項特色(不會影響物的整體使用),買家因此要求換物。

請問:
1.買家收到物品七天內,要求寄無瑕疵商品交換,我方因無商品可替換,明確告知願退款收回商品,之後買方曾留言表示,要取消交易之意思表示,但是隔幾天後,卻主張商品缺少網頁標示之特色,以刑事詐欺訴求,並要求依民法第360損賠,是否主張合理?

因刑事詐欺前提是故意,但我方是過失。而且,我方已在抱怨第一時間告知願意回收全數退款,只是買家拖拖拉拉並無退回商品,亦無提供相關帳號匯款,導致我方無法先行動作。

提出依民法第360要求損賠,這主張可行嗎?因商品缺少之特色,並不會影響物的通常使用效能。損賠金額之範圍認定該如何確定?

2.事後我方已將貨款全數先行退還買家,並明確告知退回寄回期限。買家是否有義務在規定之期限內,將商品寄回?或者買方有權要求我方自行回收?或主張其它要求?如民法 第360賠償? 若買方並無在期限內退回商品,是否可告對方侵占?

3.契約成立是雙方合意之下同意,若商品網頁事後遭到方惡意下標,但其實買方本身無購買意願(因自下標後,買方從未告知賣方所需要的商品之相關訊息,亦無匯款動作),是否賣方可以主張此契約自始不成立?可以拒絕出貨給買方,而買方無權要求賣方履行義務。 若買方強行匯款要求賣方履行義務,是否買方可以提出此主張?

麻煩律師抽空幫忙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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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買賣契約若已經雙方同意解約後,就是退貨及退款問題要處理,原則上無損害即無賠償,民法360條司法實務上有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082號【裁判要旨】: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係代契約之解除,倘其契約業經解除,即不得再為此項請求,此觀民法第三百六十條自明,原審以上訴人缺少出賣人保證之品質,被訴人於解除買賣契約後尚得請求上訴人賠償因不履行之損害,亦有可議。」、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08號【裁判要旨】:「 民法第三百六十條,係就約定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所為之特別規定。必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曾與買受人約定,保證有某種品質,而其物又欠缺所保證之品質時,買受人始得依該條規定向出賣人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苟無此種約定,縱其物有滅失或減少其價值,或有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亦僅得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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