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日前擔任某企業董事一職,因該公司已解散並正於清算期間,與部分企業有訴訟糾紛,該公司已指定清算人為 OOO 但因未通報法院導致本人不斷收到法院信函。
日前又收到一封開庭通知
我目前有以下資料
1. 公司解散變更登記附件 - 臨時股東會指定 OOO 為清算人
2. 擔任董事前與公司簽訂的免責切結書
請問
如我需要向法院說明我非清算人與是否可變更送地址我該如何處理
謝謝
A:
[quote:70cc9142b9="邱 先生/小姐"]本人日前擔任某企業董事一職,因該公司已解散並正於清算期間,與部分企業有訴訟糾紛,該公司已指定清算人為 OOO 但因未通報法院導致本人不斷收到法院信函。
日前又收到一封開庭通知
我目前有以下資料
1. 公司解散變更登記附件 - 臨時股東會指定 OOO 為清算人
2. 擔任董事前與公司簽訂的免責切結書
請問
如我需要向法院說明我非清算人與是否可變更送地址我該如何處理
謝謝[/quote:70cc9142b9]
ANS: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解散而經股東會決議選任為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34條規定準用同法第83條規定,該清算人某甲應於「就任」後15日內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聲報」;逾期未聲報者,依《公司法》第83條第3項規定可裁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依案情敘述情況,本案股份有限公司解散而經臨時股東會決議選任某甲為清算人,惟某甲是否有「同意就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某甲「同意就任清算人」,是否已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報」?
三、要言之,某甲同意就任公司的清算人後,應向該管法院「聲報」就任清算人,取具法院核備函。據此,向相關訴訟法院「具狀」陳報之。至於「變更送達地址」,亦可同時具狀陳報之。
廖信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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