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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取貨付款


林OO 發問於 2015-04-11 | 彰化 |

Q: 我在網路上訂了東西,賣家後來貨寄出後,我去拿貨卻沒有拿到(我有跟她說因為我禮拜日才能去領 所以請他幫我斟酌出貨的時間),後來跟她說我去領貨店家說沒有,3/30賣家說:被退回。隨後說:我再幫你寄一次ok嗎?要快跟我確認喔 因為我要出國了。我說:那麻煩妳再寄一次了 我4/2禮拜四可以去拿貨 後來我就問她如果周四去拿貨貨會到嗎? 賣家說:周六前。 後來禮拜四去拿貨,店家說沒有 我想說那禮拜日再去領好了 但4/5禮拜日去領貨 店家還是說沒有!!我就不知道該怎麼辦 他說超商取貨未付款 會按照法律走。我隔天4/6禮拜一去領還是沒有==而且2次都沒有簡訊通知去領阿!!!我懷疑他是不是沒有出貨..
我就問她說為什麼貨沒拿到?是哪裡出問題 賣家說:我晚點再幫你查好嗎 因為我現在在韓國也不方便 我就說好。
4/8禮拜三他跟我說:我在寄一次喔! 我說:我不要了 我怕像上次那樣的情況一樣 賣家卻跟我說:= =我一樣會寄
麻煩你要記得去領 謝謝 我會提醒你。 我心裡想:這根本強迫消費阿!!太扯了吧 而且我也覺得很奇怪 超商取貨期限不是一個禮拜嗎我在那段期間去了三次都沒有 就算退到賣家那邊也要時間吧 4/8怎麼可能貨就退到賣家那了==?
怎麼辦 現在它也寄了 我可以不去領嗎? 我真的不想要了。
他是一定要賺我的錢嗎?==他寄第三次了運費加一加也有210 那他之前幫我墊付的運費需要給他嗎?我怕他告我欸 我也很無奈阿
我去領貨店家就是說沒有 第三次我不要了他卻強迫消費 這樣他要告我的話可以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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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或可參考消保法相關規定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8條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您今既尚未收受商品,則依上開之規定,自可以書面(電子郵件)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且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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