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司為某公司(已破產)之債務人,現某公司(已破產)之債權人已取得某公司(已破產)對我司的債權並寄送支付命令予我司,我想請教如某公司(已破產)尚有其他債權人,於我司清償第一位債權人的債務後,再向我司寄送支付命令,此種情形該如何解決?
A:
一、依公司法第71條第1項第6款、第315條第1項第7款,所謂「公司破產」有其法律上之定義。公司「被宣告」破產後,不能繼續經營其事業,故公司破產乃「公司解散事由」之一。公司若因破產而解散者,應依「破產程序」處理、了結其事務(公司法第24條),此合先敘明。
故來文所指「某公司破產」云云,首應辨明該公司是否已進入前揭「破產程序」?或僅指該公司「債務大於資產」之意思?
二、若該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則建議對系爭支付命令依法提出異議;反之,若 貴公司亦承認該筆債權且願意清償,則應請債權人提出「清償證明」等書面,若能由律師配合雙方辦理清償事宜並為見證更佳!如此,於第三人再向 貴公司請求時,將有利 貴公司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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