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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貨物已付定金兩年還未將商品買回

貨物已付定金兩年還未將商品買回


陳OO 發問於 2015-03-25 | 台北 |

Q: 您好
一件商品已收到定金但已經兩年都音訊全無,請問我們可以如何處理,需要退定金嗎?但我們商品也存放了兩年是否可申請不退定金或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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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81bc4f73d7="陳 先生/小姐"]您好
一件商品已收到定金但已經兩年都音訊全無,請問我們可以如何處理,需要退定金嗎?但我們商品也存放了兩年是否可申請不退定金或賠償嗎?[/quote:81bc4f73d7]

ANS:
一、依《民法》第367條規定及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367號判例,買受人除有支付約定價金之義務外,並負有「受領標的義務」,所以出賣人已依約備妥買賣標的物待買受人前來受領,而買受人卻不受領標的物者,出賣人得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受領標的物,買受人逾期不履行受領標的物者,出賣人得解除買賣契約。

二、依案例所示,本件買受人僅交付「定金」且二年來「音訊全無」未受領買賣標的物,可見買受人有「價金給付遲延」且有「受領標的物遲延」的情況,出賣人應「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給付價金(扣減定金後餘額)」及「受領標的物」,並表明買受人逾期不履行上述義務者,即解除本件買賣契約,不另通知。

三、在本件買賣契約合法解除後:(一)買受人交付的「定金」,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規定,出賣人無庸返還該定金。(二)原買賣標的物為出賣人所有,可自由處分。

四、本件在法律程序操作上可能發生的困難,恐係因買受人「音訊全無」而不知所蹤,致出賣人找不到買受人而難以為上二、所述「催告、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如此情況,出賣人得依《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併此敘明。

廖信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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