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大律師:手上有一張本票.發票日為89.06.25日.到期日為103年10月空白.日.請問大大:這張票據的追索日期.是否為103.10.31日起????????????
A:
您好
依您所述內容,因系爭本票到期日僅載明103年10月,而未載明到期日
1.依民法第121條第1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故到期日應為10月之末日,即103年10月31日。
2.檢附裁定一則供您參考(臺灣台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993號民事裁定)
"惟票號G0000000號本票之到期日僅記載年、月,未記載日,依民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月末日為到期日,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3.另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對本票發票人之權利,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時效消滅,一併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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