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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紗合約


王OO 發問於 2015-03-10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想請問您,我們到婚紗店看婚紗,之後小姐因東西都放至展場,所以我們又開車至展場看商品,之後有簽「攝影約定確書」,其中我們還簽了一條「審閱期當下審閱完畢」因我們不瞭解,業務又沒解說,只說看完請簽名,所以我們就呆呆的就簽名了,並且在婚紗公司叫我們付清我們就下刷卡一次付清,過7天後我們想解約,我們才看到「預約金概不退還或轉讓(頂)及更換他物」,但我們都付清了,無法退定了嗎??

之後我上網查詢誠信原則和平等互惠原則可以用在我所上訴的內容間嗎?
誠信原則→1.沒告訴我們「審閱期當下審閱完畢」
2.原來定金只要付20%

平等互惠原則→1.預約金概不退還或轉讓(頂)及更換他物

若這樣我可以解約嗎?及也要付20%解約金嗎?

煩請律師您幫我解答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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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于清

律師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一、原則上,承攬合約是可以隨時終止的,參民法第511條之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二、而本件爭執是已付清報酬,可以請求返還多少錢?
(一)合約中若有特別針對違約情形規定,依其規定請求返還。
(二)若雙方約定僅20%做為定金,應認為其於80%屬於報酬之預付,既然本件尚未著手進行承攬工作,應可以請求返還其餘80%
(三)又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
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本件已約定訂金20%,
至多僅能沒收 20%。其餘款項可請求返還。

三、定型化契約合理審閱期間
(一)參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46號民事判決意旨:
企業經營者於其所提供之定型 化契約中,加註消費者自願拋棄契約審閱權之條款,按其情 形顯失公平者,依民法第247 條之1 第3 款、第4 款之規定 ,該條款應屬無效,而系爭契約簽約日與交付審閱日為同一 日,自與被告棄契約審閱權無異,如按其情形有顯失公平 之情事,尚難認已生給予合理審閱期間之效力,焉能以歷來 合作關係之慣例,即剝奪消費者之審閱權。
(二)設若婚紗公司主張預約金即為付清金額時,本件應證明簽名當下沒有給予合理期間審閱全部條款,得主張"預約金概不退還"不構成契約內容,或主張該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無效。仍回歸一般民法有關違約責任規定之適用。

謝謝!!

若有其他疑問,歡迎與本所聯絡,聯絡資訊如下: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廖于清律師、蔡坤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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