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發包泥水工程未與包商簽約,交屋3年後發生問題,公司在法律層面有何立足點?
A:
1.依民法第490條規定,承攬契約之成立並不以書面要式為限,因此即使貴公司未與包商簽約,亦不影響雙方的契約關係。
2.依民法第493條規定,貴公司得請求該包商修補,若其拒絕修補,得自行修補並向其請求償還必要費用。另外,若瑕疵可歸責於該包商,貴公司並得依民法第495條請求損害賠償。
3.依民法第499條及第514條,貴公司須於工作物交付後5年內發現瑕疵,方得於瑕疵發現後一年內行使上開請求權。
以上答覆供您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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