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是小型公司,食品製造業,因為這幾年食安問題被波及,導致生意下滑,入不敷出,所以有借款需求,
因為成立時公司的資本額很低,也沒有什麼機具可列入公司資產,所以貸款的額度很少,
一年後貸款不夠用,銀行也沒的借了,老闆經由朋友介紹銀行體系出來的放款人,於是就借了好幾家,
其中有一家是需要保證人,老闆要我簽,因為做好幾年了,相信老闆的為人及公司,所以我也傻傻簽了...
但我始終不知道借錢給我們的人是哪些人,名字和電話都沒有,都是老闆自己透過手機聯絡的.
也不知道是怎麼了,好像借錢的洞愈來愈大,老闆終於受不了壓力而自殺了(有遺書),目前還找不到人,下落不明...
支票跳票之後,很多廠商及銀行都打來催帳,而公司也積欠很多員工數月薪資沒給(加起來快100萬),
而老闆名下也沒有任何動產和不動產,公司目前一團亂...
如果需要保證人那位債權人,找不到老闆,他會直接找保證人-我來求償嗎?
還是他會先找老闆的家人求償?
請問一下,我這個保證人可有自保的方法嗎?
另:同時公司也積欠我很多薪水,還有我之前也有一大筆錢借支.代墊給老闆和公司應急之用,而還沒有取回分文...
借給老闆和公司的,有的是用轉帳有證據,但有的是領現金,沒有證據...
老闆因下落不明,其家人也表示不想接手,員工可有方法拿回積欠薪資及借款嗎?
(公司的車和機具能做抵押設定的都給銀行拿去做設定了,沒有其他的資產)
以上,先感謝願回覆的大大,非常感謝您^^
A:
您好,針對您擔任保證人一事,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若您所簽定之保證契約未拋棄先訴抗辯權,則債權人必須先對您老闆(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結果,方得對您求償。若您對保證契約之內容確實毫無所悉,亦可嘗試主張保證契約不成立。
至於您對公司和老闆之債權,請分辨債務人是公司或老闆,若為公司,得以公司之資產償還:若為老闆,得向老闆個人之資產(或遺產)求償。這部分或可備齊證明文件,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若已有其他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亦得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要件之情形,勞工之工資有優先受償權。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
廖于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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