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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緊急處分期間起訴是否影響裁判結果

緊急處分期間起訴是否影響裁判結果


謝OO 發問於 2015-01-30 | 台北 |

Q: 請教大律師:
本公司的客戶正在申請重整裁定並已獲法院裁准聲請緊急處分。
為確保本公司債權,所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但對方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因此法院通知本公司本案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需於期限內繳交裁判費。
所以請問:
1、 在緊急處分期間起訴,是否影響裁判結果?
2、 若法院裁定重整,則以上裁判結果是否失效?
3、 又若重整案遭駁回,最終由法院裁定通過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本公司還能以前述判決結果向客戶強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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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的問題試分析如下:
一、所謂緊急處分是指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但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公司重整,在法院為准駁裁定之前為避免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公司履行給付義務而影響公司重整,故賦予債務人公司可以向法院聲請對公司財產之為保全處分、對公司業務之限制、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在相當期限之內禁止記明股票之轉讓以及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等處分行為,期間通常為90日;而起訴是為確立彼此之債權、債務關係,因而如果是在緊急處分期間起訴請求返還欠款,二者本不相關,應不生影響。
二、若法院裁定重整,則依公司法第294條之規定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當然停止。如重整裁定成立,各項債權非依重整程序不得行使。
三、若公司最後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則債權人應向清算人申報債權以列入清算而後受償。如要以判決為執執行名義對破產公司為強制執行,因其已進入清算程序,恐亦無法獲得清償。

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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