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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對方毀約我方需退還訂金嗎?

對方毀約我方需退還訂金嗎?


吉OOOOOO 發問於 2015-01-12 | 台北 |

Q: 你好,我想詢問有關於設計外包的合約問題,去年10月有與一間音響公司有合作網站與平面設計的外包,也在簽約同時對方已支付訂金,目前平面設計的部分已經完成,但在去年12月左右開始對方突然一直延期後續網站的部份,在最近這幾天要求我們必須退還他訂金,不然要法院見,我想請問一下,對方毀約,這樣的情況下我們是否一定要退還訂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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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于清

律師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

A:  吉吉設計工作室您好
依據您的敘述,因您有依約履行網站設計
1.民法第249條第2款"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換言之,若為單方面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導致雙方締結之契約無法履行時,收受定金人並無退還定金之義務。

2.檢附判決一則供您參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北消小字第4號民事判決)
"惟按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其於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249條第2款定有明文。而此所謂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不僅包括其「不能履行」,縱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而「不為履行」時,亦應有該條規定之適用。本件依系爭契約之約定可知,原告於繳交定金22,500元後,即得依約行使權利,且衡諸一般交易常情,被告於收取上開定金當時,即預期原告將以該定金金額,擔保系爭契約之繼續履行,而原告亦因該筆定金之交付,預期將取得因系爭契約內容所得享有之權利。是以,本件既因原告之個人因素不欲履行系爭契約,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之規定,原告即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若有其他疑問,歡迎與本所聯絡,聯絡資訊如下: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廖于清律師、陳倩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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