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事實經過:
本人在雅虎拍賣刊登餐券,因設定錯誤將要賣620的餐券
設定成1元直購,買家看到後結標並以輕鬆付ATM轉帳(直購1元+掛號30元)付款
因本人不常使用拍賣 也非職業賣家
在文字敘述及設定上疏忽了 也撥電話與買家聯繫
向他說明這個狀況
但他說這是我的問題 一定要出貨
叫我看著辦 不然他就要去找消法官
目前有利用拍賣留言板及簡訊給他:
先生您好
本人拍賣之饗食天堂餐券價格部份讓您誤以為1元出售,本人深感抱歉!
在拍賣頁面有標示餐券620元,為本人要出售之價格,實在無法用1元賣給您。
若您有意購買餐券,本人願意用620元打九折價錢出售給您,
價格為558元(另加掛號郵資)
或是您付款費用31元,另加69元,合計100元退款給您,
若您同意請給我匯款帳號,謝謝
另買方於昨日晚間回覆"要履行契約走"六個字
只好回復他
拍賣標題及內文都有標示商品價格為620元。
另本人不適用消保法,並依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錯誤」及 第148條「誠信原則」
主張買賣契約不成立,並向他要退款帳號,靜待回復。
問題:請問我是否一定要履約? 若不出貨是否站得住腳?
對方住台中 我人在台北 若提告消法官 會不會找我去台中調解?
一張餐券也不是賠不起 只是對方的態度讓人不敢恭維~~
律師
A:
雖然台端與消費者之糾紛發生於網路上,但仍有民法以及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因此應依照民法第153條以及154條等規定判斷台端與網路上之消費者之契約是否成立,倘若由文中並非需一定出賣時,契約仍未必成立。台端可以參考台北地方法院有關戴爾電腦出貨之判決加以判斷契約是否成立。另依照民事調解係依照「以原就被」原則處理,因此若由台端申請調解,對造位於台中,則須由去台中請調解。但若對造先行申請時,應由台端之處所申請。若台端主張依照民法第88條錯誤之規定則台端需舉證證明有符合民法第88條之錯誤事由,方可以意思表示錯誤主張撤銷意思表示。亦即台端須證明標錯價,請參閱戴爾電腦之判決處理。若有其他不清楚之處,請來電0423764380
王俊凱律師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