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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問題


黃OO 發問於 2014-12-14 | 台北 |

Q: 我在Y拍下標成功,商品是取貨付款,
但隔天賣家說是標錯價的東西,所以取消訂單
請問這有違約嗎? 我能做什麼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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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f1272f3709="黃 先生/小姐"]我在Y拍下標成功,商品是取貨付款,
但隔天賣家說是標錯價的東西,所以取消訂單
請問這有違約嗎? 我能做什麼處理呢?[/quote:f1272f3709]

您好:
關於1.有關網路交易相關法規,經濟部已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0.1.1生效),規範資訊揭露、確認機制、運費、契約解除權及帳號密碼被冒用的處理等事項。其中應記載事項第5點確認機制規定:「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也就是說,業者不可以任意以標價錯誤而不履行已成立的契約。
2.不過,依照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如果網路標錯價的個案情節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的情形,仍然有民法第148條規定的適用。也就是說,消費者和業者的法律關係要看實際狀況做公平的調整。
3.以台中地院101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101.4.26)之案例為例,法院認為:經權衡消費者所取得之利益及網拍業者所受之損失,若消費者主張其權利之行使,非但網拍業者將受損失甚鉅(誤標之售價為實際售價之一成,亦即若依誤標售價出售系爭商品,網拍業者受有實際售價九成之損失),消費者亦將藉此取得甚多利益(即以顯不相當之一成價格購買系爭商品),顯然消費者所主張權利之行使,將使自己所得之利益與網拍業者所受之損失差距甚大,且消費者於網路下單訂購之初,即明顯知悉其嗣後權利之行使,將造成網拍業者重大之損失,難謂無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情形,衡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要旨,非不得視其權利之行使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而顯有犧牲網拍業者利益以圖利消費者之情,構成民法第148條所規定之權利濫用,判決消費者敗訴。
4.當然,也有法院認為網拍業者不得隨意撤銷主張,例如戴爾公司標錯價案,法院認為是被告之受雇人之過失導致標錯價,並非駭客入侵所為。被告公司應就其受雇人之過失視同為自己之過失。民法第88條有關錯誤之規定,然該錯誤既屬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所致,則依該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戴爾公司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必須依照契約出貨(可參台南地院98年訴字第1009號民事判決)。
5.根據題意,因台端是貨到付款(尚未付款),所以,除非網拍業者在兩天內且「有正當理由」解釋標錯價一事,否則在無明顯證據證明消費者有濫用權利或違反誠信之情況下,依照民法第153條及第88條規定,網拍業者仍須依照契約出貨。

以上意見,惠請斟酌。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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