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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回執行


許 發問於 2014-12-09 | 台北 |

Q: 因86年購屋向銀行貸款,後來銀行把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賣了好幾手),現在管理公司向債務人撤回執行(因債務人無財產)卻向連帶保證人,進行查封財產,這樣可以嗎??還有債權憑證到底有沒有期限??是否永遠要被債務壓得喘不過氣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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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依據民法第745條、第746條分別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蓋連帶保證人因拋棄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故債權人管理公司得撤回對債務人之執行,而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請求執行連帶保證人之財產。
二、債權憑證之時效乃依據債權請求權而定,倘係因借貸關係而來,則依民法第125 條,於核發債權憑證時,起算15年時效。倘債權人管理公司於消滅時效將到期前,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仍查無財產,又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則再次起算15年時效。


以上意見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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